打印页面

首页 > 韶关新闻网历史数据 网络发帖需谨慎侵犯他人名誉须担责

网络发帖需谨慎侵犯他人名誉须担责

魏鹏(化名)在网站发帖举报杨民(化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答复举报内容不成立,但魏鹏仍以相同事由多次发帖举报,造成杨民名誉受损。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魏鹏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杨民名誉权的行为;限期内在网站发帖公开向杨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韶关日报》上登载公告,说明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魏鹏负担。

2014年底,网络名为魏鹏的网友在韶关市某网站的公众互动平台中的投诉举报栏举报,举报杨民违反党纪国法,经商办实业,勾结宗族黑恶势力,非法霸占村委山林地300亩,对封山育林40多年的树木任意砍伐,非法霸占村民20亩林地等。该网站管理员对上述举报进行回复,经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杨民有非法霸占300亩山林地、非法砍伐树木及非法霸占村民20亩林地的行为。但魏鹏对答复内容不满,在2014年-2017年间3次在网上对上述事由发帖举报,经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后,均已通过回帖或者电话答复魏鹏调查情况。杨民认为魏鹏多次在网上举报不实内容,损害其名誉权,要求道歉及赔偿,但魏鹏否认发帖行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2017年底,武江法院去函管理该网站的韶关市某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向其征询网络名为魏鹏的网友于2014-2017年间4次在网站公众互动平台中的投诉举报栏发帖举报,上述举报是否为实名举报,是否与魏鹏本人核实上述发帖行为是为其本人所发。该单位向武江法院复函称,我单位网站公众互动栏目4次收到来信人为魏鹏的投诉举报,举报杨民非法侵占村民林地等问题。我单位调查人员曾致电来信人魏鹏核实举报的有关情况,并要求补充相关资料。魏宇(化名,经查为魏鹏的弟弟)向我单位寄了相关资料。我单位调查人员致电来信人魏鹏,反馈调查情况。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民主张魏鹏在网站的上述发帖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虽然魏鹏否认上述发帖行为是由其实施,但结合发帖的内容以及与某单位核实的情况,法院认定上述发帖行为是魏鹏或者经魏鹏授意实施的。某单位设立了投诉举报栏,公民在该投诉举报栏举报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是合法行为,但不应借举报之名损害他人名誉权。魏鹏在某单位对其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的情形下,明知其举报的内容并不成立,却仍故意以相同事由多次举报,尽管有关部门经调查后均认为举报的事实不成立,但杨民因此不断被有关部门进行询问,客观上在熟悉杨民的人员范围内导致杨民声誉受到负面影响。由于魏鹏侵害了杨民的名誉权,且导致杨民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魏鹏理应向杨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杨民要求魏鹏在韶关电视台、韶关日报等媒体发表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由于魏鹏是在网站的公众互动平台中的投诉举报栏进行发帖,故魏鹏在网站内赔礼道歉已足以弥补原告的名誉损失,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韶关电视台、韶关日报等媒体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由于魏鹏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杨民要求魏鹏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魏鹏不服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http://www.sgxw.cn/2019/0911/8279.shtml